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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2-25 作者: 展示用品

  证券代码:600458 证券简称:时代新材 公告编号:临2022-049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或“时代新材”)间接持股52.07%的控股子公司青岛博锐智远减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博锐”),财务资助方式为公司以自有资金提供有息借款,借款金额为人民币8,400万元,借款期限为自借款实际发放日起1年,借款年利率为2.80%。

  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赞同公司向青岛博锐提供财务资助人民币8,400万元。

  为支持控股子公司青岛博锐业务发展,满足其及日常生产经营需要,在不影响企业自身正常经营的情况下,公司拟以自有资金为青岛博锐提供财务资助人民币8,400万元,借款期限为自借款实际发放日起1年,借款年利率为2.80%。

  公司于2022年7月28日以通讯方式召开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该事项无需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本次提供财务资助事项不会影响公司正常业务开展及资金使用,不属于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的不得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

  本次提供财务资助的对象青岛博锐为公司间接持股52.07%的控股子公司,公司能够对其业务、财务、资金管理等方面实施有效的风险控制。因此,本次财务资助事项处于风险可控范围以内,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经营范围:轨道交通机车车辆领域减振产品、汽车领域空气弹簧的开发、生产、检测、销售、售后服务及技术咨询服务;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

  资信状况:青岛博锐资信状况良好,未被列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具备比较好的履约能力。

  经营范围:车辆及零部件、车辆配套设备,铁路及民用高新技术开发及咨询服务;车辆零部件加工组装,车辆配套设施安装调试;技术转让,技术协作,技术培养和训练;房屋租赁,设备租赁;设计、制作、发布〈铁道车辆〉、〈国外铁道车辆〉杂志广告业务;进出口业务,机电安装(不含特定种类设备),软件信息服务。

  被资助方少数股东与公司关系:四方所与本公司受同一实际控制人中国中车集团有限公司控制。

  被资助方少数股东是否同比例提供财务资助:四方所亦为国有控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及对外担保需要履行严格的审批程序,存在实际困难,因此四方所未按出资比例向青岛博锐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亦未为本次财务资助提供担保。

  违约责任: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义务、承诺与保证均构成违约,甲方有权停止支付乙方尚未交付的借款,单方面宣布协议项下已发放的借款提前到期并要求乙方立即偿还所有到期借款本金并结清利息,并有权要求乙方支付相应违约金。

  青岛博锐为公司间接持股52.07%的控股子公司,公司能够对其业务、财务、资金管理等方面实施全面有效的风险控制。公司在提供资助的同时,将加强对控股子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重视其生产经营、资产负债情况等方面的变化,加强对其财务、资金管理等风险控制,确保公司的资金安全。

  上述财务资助事项的风险处于公司可控范围以内,公司可以有明显效果地保证资金安全,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主要为支持其业务发展,满足其及日常生产经营的需要,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对其提供财务资助有利于提升公司整体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融资成本。公司董事会同意《关于公司向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

  在公司董事会审议《关于公司向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时,企业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认为本次被资助对象为公司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风险处于受控状态,相关表决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广大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全体独立董事同意该议案。

  本次提供财务资助后,公司累计为合并报表范围内控股子公司青岛博锐提供财务资助余额为8,400万元人民币,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74%,逾期未收回金额为0;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合并报表范围外单位提供财务资助余额为0,逾期未收回金

  证券代码:600458 证券简称:时代新材 公告编号:临2022-050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法律责任。

  株洲时代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7月28日召开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及营业范围的议案》,公司拟对营业范围进行变更,并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公司章程》的相应条款进行修订,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实行全国统一的经营范围登记规范要求,公司拟对原登记的经营范围表述进行规范化登记,具体如下:

  轨道交通、汽车、公路、家电、新能源装备、船舶、特种装备、环保工程、建筑工程、工程机械、石油、市政等领域高分子材料制品、金属材料制品、桥梁支座及桥梁配套产品、橡胶金属制品、复合材料制品及各类材料集成产品的开发、生产、检测、销售、售后服务及技术咨询服务;桥梁、建筑检测设备的开发、生产、销售、维修;利用自有资金从事实业投资活动;自营和代理商品、技术的进出口业务;特种专业工程建筑安装业务;环保工程及服务,环保设备研发、生产和销售;普通货物道路运输。(上述经营项目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与限制的除外)

  高铁设备、配件制造;高铁设备、配件销售;轨道交通专用设备、关键系统及部件销售;合成材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合成材料销售;高性能纤维及复合材料制造;高性能纤维及复合材料销售;发电机及发电机组制造;发电机及发电机组销售;工程塑料及合成树脂制造;工程塑料及合成树脂销售;砼结构构件制造;砼结构构件销售;橡胶制品制造;橡胶制品销售;新材料技术研发;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铁路运输辅助活动;铁路运输基础设备制造;金属结构制造;金属结构销售;模具制造;模具销售;环境保护专用设备销售;环境保护专用设备制造;轨道交通工程机械及部件销售;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工程管理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进出口代理;普通货物道路运输;业务培训(不含教育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等需取得许可的培训);教育咨询服务(不含涉许可审批的教育培训活动);认证咨询;认证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最终以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内容为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规定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公司对上述变更所涉及的相关条款修订如下:

  轨道交通、汽车、公路、家电、新能源装备、船舶、特种装备、环保工程、建筑工程、工程机械、石油、市政等领域高分子材料制品、金属材料制品、桥梁支座及桥梁配套产品、橡胶金属制作的产品、复合材料制品及各类材料集成产品的开发、生产、检测、销售、售后服务及技术咨询服务;桥梁、建筑检验测试设备的开发、生产、销售、维修;利用自有资金从事实业投资活动;自营和代理商品、技术的进出口业务;特种专业工程建筑安装业务;环保工程及服务,环保设备研发、生产和销售;普通货物道路运输。(上述经营项目国家法律和法规禁止与限制的除外)

  高铁设备、配件制造;高铁设备、配件销售;轨道交通专用设备、关键系统及部件销售;合成材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合成材料销售;高性能纤维及复合材料制造;高性能纤维及复合材料销售;发电机及发电机组制造;发电机及发电机组销售;工程塑料及合成树脂制造;工程塑料及合成树脂销售;砼结构构件制造;砼结构构件销售;橡胶制品制造;橡胶制品销售;新材料研发技术;工程和技术探讨研究和试验发展;铁路运输辅助活动;铁路运输基础设备制造;金属结构制造;金属结构销售;模具制造;模具销售;环境保护专用设备销售;环境保护专用设备制造;轨道交通工程机械及部件销售;特定种类设备检验检测;工程管理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进出口代理;普通货物道路运输;业务培训(不含教育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等需取得许可的培训);教育咨询服务(不含涉许可审批的教育培训活动);认证咨询;认证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有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最终以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内容为准)

  证券代码:600458 证券简称:时代新材 公告编号:临2022-048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株洲时代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临时)会议的通知于2022年7月25日以专人送达和邮件相结合的方式发出,会议于2022年7月28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由董事长彭华文先生主持。会议应到董事9人,实到董事9人。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三) 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利用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一 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相关公告于2022年7月29日分别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予以披露。

  (一) 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做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做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做投票的,投资的人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 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能够正常的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互联网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一) 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详细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1、法人股东持股东账户卡、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受托人须持有本人身份证、加盖公章的法人代表委托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及股东账户卡。

  2、自然人股东持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办理登记手续;自然人委托别人出席会议的,受托人须持有本人身份证、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人证券账户卡、授权委托书。

  3、异地股东可用信函或扫描文件后发送电子邮件的办理出席登记手续(信函到达邮戳和邮件送达日应不迟于2022年8月11日),但在出席会议时应提供登记文件原件供核对。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2年8月16日召开的贵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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