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到来之际,为逐渐增强消费者维权意识,警示教育化妆品经营主体,提升化妆品经营者依法经营、规范经营意识。我局梳理了8起化妆品经营领域违法违规典型案例,违法主体涵盖美容美发店、化妆品专营店、网络经营等化妆品经营使用单位,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涉及经营过期失效、标签不符合相关规定以及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等情况。现予以公布。
2022年6月27日,固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管局局案件移送函线索后,执法人员在位于固始县秀水街道某小区当事人周某房间内发现有化妆品“NURSERY MAKE UP CLEANSING GEL YUZU”,产品外包装上无中文标签,在周某房间南阳台上发现有退回的快递包裹,包裹未拆封,执法人员对涉案产品予以扣押。经查,执法人员在周某住所查获的“NURSERY MAKE UP CLEANSING GEL YUZU”中文名字为“娜斯丽 卸妆洁面啫喱 香橙”,是周某从上海郡涵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购进,并在淘宝网个人经营的“**美妆小铺”销售。周某购进上述产品后,为了利于销售,私自将中文标签撕掉。截止案发时,共销售500ml的2瓶(其中一瓶被退回),180ml的12瓶。上述产品货值金额6904.0元,违法来得到的704.0元。
当事人该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之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做如下处罚:
2022年9月1日,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新县某美容店检查时,发现该美容店大厅靠南边货架上存放有9瓶马鞭草活氧保湿洁面乳超过有效期(限期使用日期为20220109,净含量:250ml,化妆品许可证号:粤妆20160017,委托方:北京菡美国际化妆品有限公司)。经查证后对上述超过有效期的化妆品采取了扣押措施。
当事人该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和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做出如下处罚:
2022年10月31日,罗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某经营化妆品的场合检查时发现:该企业货架上摆放并经营的菲采蚕丝轻润光感素颜霜(净含量50g)和丽兰妃牌葡萄水润补水霜(净含量80g)两款化妆品,经查证,当事人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未查验并保存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普通化妆品备案信息及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等相关凭证。
当事人该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2022年5月23日,罗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某美容美发机构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店展柜上摆放并经营瑞尼尔产后专用浴袋系列50袋、瑞尼尔草本瑶浴化妆品12袋,上述化妆品外包装上仅标注保质期,未标注生产日期,没办法识别上述化妆品的使用日期。
经立案调查,当事人该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七)项之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1、没收瑞尼尔产后专用浴袋系列50袋(100g/袋)、瑞尼尔草本瑶浴化妆品12袋(100g/袋);
2022年10月28日,潢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该县经营化妆品的场所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的LAMER1盒(规格:150ML,生产批号:D42,限用日期:2025-04-01,国妆网备进字(沪)2021502963)和CLARINS 1盒(规格:50ML,生产批号:0006050,限用日期:2023年2月12日,国妆网备进字(沪)2020009835)两个品种的化妆品,经调查,当事人未查验并留存上述两种产品的供货者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或备案情况及出厂检验合格证明等相关凭证,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
当事人该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做出如下处罚:
2022年11月23日,浉河区市场监管执法人员根据市局化妆品专项检查行动安排,对信阳市人民路一旅社小商品批发商业市场2A-8/10号的信阳市浉河区某化妆品商行进行了执法检查。现场发现货架上陈列摆放有:1、ALOBON雅邦高光珍珠修容粉(标示生产企业:汕头市莲娜姬护肤品有限公司 生产许可证:粤妆20160618 批号01C0807AB07 限期使用日期2022/07/07),数量:10盒;2、外包装标示:“好易白”护肤素;货号:F0917210,净含量:100克,限期使用日期:2022.03.26,数量:1瓶。上述2个品种共11瓶的化妆品,均超过限期使用日期,且与其它合格化妆品混放在一起,现场未发现有“超过有效期产品”等字样标示。经调查,上述过期化妆品是当事人直接从业务员手中进货,购进的具体时间已不记得,未查验并留存供货方的资质证明、产品检验合格证明及出厂检验报告,也未能提供进货凭证,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未建立产品购销记录。经核算:当事人的违法货值金额共计320元。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和第三十九条之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做出如下处罚:
1、没收“雅邦”高光珍珠修容粉、“好易白”护肤素2个品种共11瓶超过限期使用日期的化妆品;
2022年3月24日上午,息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在息县王莉进口名妆化妆品店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在该店化妆品货架上发现有与正常化妆品混放在一起待售的 :“DR、Jart+”(外部标示MFD20210929,EXP:20210328,)共计:8盒。上述产品外包装无中文标识。经调查,当事人未能提供出上述化妆品的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
当事人该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2022 年9月19日,淮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化妆品“双随机、一公开”专项检查中,对淮滨县某化妆品店进行了执法检查。现场发现该店在经营过程中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经调查,淮滨县某化妆品店于2021年04月01日取得《营业执照》,从事化妆品零售、美甲服务。该店从 2021 年开始从事化妆品经营活动,期间一直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当事人该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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